为鼓励中药材种养植(殖)龙头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 极创建 GAP 基地,实现中药材“优质、优价、优先 ”,根据《国 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国药监药注〔2023〕1 号),《国家药 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22 号)等文件规定,结 合城口实际,制定本扶持办法。
一、奖励扶持对象
(一)成功创建城口县中药材 GAP 基地的市场主体;
(二)与成功创建城口县中药材 GAP 基地的市场主体联结, 按照 GAP 操作规程种养植(殖)中药材,产出药材经检测机构 检验合格,且被联结的市场主体收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。
二、奖励扶持品种
本办法优先适用于《城口县中药材 GAP 基地创建实施方案 (2023-2025 年)》明确的 19 个符合 2020 年版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》中药材种属来源的中药材品种,其他的城口优势中药 材品种,可由市场主体提出创建申请,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 量发展工作专班审定后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三、奖励扶持原则
按照“先建后奖、不建不奖 ”原则,对 GAP 基地创建主要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奖励扶持,每个基地的奖励资金总量不得 超过 GAP 基地创建投资额度的 30% ( GAP 创建投入奖励主要 包括:硬件建设环节包含溯源系统硬件、设备配件、生产技术 规程、基础设施改造等投资;管护环节包含种植管护、GAP 体 系维护、专家评审等投资)。
四、奖励扶持内容
(一)硬件奖励
根据不同种养植(殖) 品种及其基础规模(详见附件)、 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性质,给予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一次性 奖励,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:
1. 对符合 GAP 基地创建标准,且自建标准化产地初加工 厂房并通过验收的申报主体,给予一次性奖励,单个基地奖励 不超过 40 万元;
2. 对符合 GAP 基地创建标准,与其他 GAP 基地共享标准 化产地初加工厂房并通过验收的申报主体,给予一次性奖励, 单个基地奖励不超过 32 万元;
3. 创建成功的 GAP 基地,后续年度轮作新品种中药材, 通过验收的,仅对新品种中药材种养植(殖) 操作规程,给予 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,单个基地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。
(二)管护奖励
《城口县中药材 GAP 基地创建实施方案(2023-2025 年)》 明确的生长周期大于 1 年的中药材品种,按照每个基地 10 万元/年的标准,对基地管护主体进行奖励,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。从药材采收当年起,不再给予奖励。
(三) 带动奖励
按照《城口县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》执行。
五、奖励期限
2023 年 1 月 1 日后建成的中药材 GAP 基地。
六、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及保险扶持
按照《城口县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 政策》执行。
七、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流程
(一)主体申报
申报中药材 GAP 基地建设的中药材生产单位,应参照《国 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 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22 号)要求和国家 药监局核查中心发布的《中药材 GAP 实施技术指导原则》及《中 药材 GAP 检查指南》,向所在乡镇(街道)提起申报,申报材 料均需符合上述规范原则。奖励申报分阶段进行,申报主体须 按程序提供相关申报材料:
1. 硬件奖励申报(申报时间节点:硬件设施建成后)
(1) 中药材 GAP 基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;
(2)城口县中药材 GAP 创建奖励申报表(包括种植基地 面积、与基地规模匹配的人员人数、设施设备、仓储物流、初加工厂房面积)(详见附件);
(3)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所用设施设备详细信息,信 息化追溯样板产品;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证明材料(包括土壤、 水源、大气以及重金属、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检测报告等);
(4) 明确使用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 (包括种、亚种、变种或者变型、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) , 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;自主进行的优良品种选育应当符合《国 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22 号)相关规定;
(5)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、预防措施规程,统一的种植或 养殖技术规程,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,质量检验规程,包 装、放行与储运技术规程;
(6)文件管理规程;
(7) 内审计划;
(8)投诉处理、退货处理和召回制度;
(9)带动周边就业人员名单。
2. 管护奖励申报(申报时间节点:中药材管护期内,每年 底申报)
(1)详细的多年生长周期中药材的管理台账(可在城口中 药材数字 GAP 管理系统调取);
(2)按季度填报的 GAP 规范现状自查与创建计划;
(3) 内审记录和内审报告;
(4)带动周边就业人员名单。
(二)审核复核
企业在不同阶段提交的奖励申报材料,都须经过相关单位 进行形式审查、现场核查、合议终评。
1. 形式审查: 乡镇(街道)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, 初审后报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, 由专班对申报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提出形式审查意见;
2. 现场核查: 由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 核定评审专家组,到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,提出现场 核查评价意见;
3. 合议终评: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合 议终评专家组,根据技术审查、现场核查意见给出核定结果, 报县政府审定。对经现场核查不符合中药材 GAP 基地建设指导 与核定标准的,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本次 GAP 基地创建资格。
(三)奖励资金兑付
1. 硬件奖励:基地硬件建设通过验收合格并公示 7 个工作 日后,按程序兑付给创建申报主体。
2. 管护奖励:基地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,核查合格并 公示 7 个工作日后,按程序兑付给创建申报主体。
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项目虚报、套取、截留和挪用扶 持资金,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,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
八、管理机制
(一)各中药材 GAP 基地所在乡镇街道要定期检查 GAP 基地台账和档案建立情况,要配合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, 做好与农业、林业、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,及时准确为基 地提供中药材种植、养殖等指导服务。
(二) 中药材 GAP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,城口中药材产业高 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专家、行业协会不定期对不同种养植(殖) 基地上传到追溯平台上的批次生产记录进行核查,并且根据追 溯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基地评价,必要时,进行现场指 导与核查。对已核定的基地,有下述情况之一的,取消其资格:
1. 提供虚假申请核定信息的;
2. 有偷、骗税等行为的;
3. 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的;
4. 基地管理数据严重缺乏和不合格的;
5. 在环保等方面有违法、违规行为,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;
6.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品的;
7. 违法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(三)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加强奖励资金 的审核及拨付管理,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。
(四)创建市场主体应与带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中药 材保底收购协议,按照收购当期市场价收购中药材;若当期市 场价格低于保底价格时,以保底价格收购中药材。
(五) 不诚信市场主体/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机制。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中药材的市场主体,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售卖中 药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,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 班查实后,3 年内不得申报创建中药材 GAP 基地。
九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1. 中药材 GAP 基地创建规模基准表
2. 城口县中药材 GAP 创建奖励申报表
附件 1
中药材 GAP 基地创建规模基准表
序号 |
品种 |
基地规模 (亩/条/只) |
1 |
淫羊藿 |
≥500 |
2 |
灵芝 |
≥20 |
3 |
独活 |
≥500 |
4 |
连翘 |
≥1000 |
5 |
川贝母 |
≥100 |
6 |
天麻 |
≥100 |
7 |
石斛 |
≥200 |
8 |
黄柏 |
≥500 |
9 |
杜仲 |
≥500 |
10 |
厚朴 |
≥500 |
11 |
玄参 |
≥200 |
12 |
川牛膝 |
≥200 |
13 |
大黄 |
≥300 |
14 |
黄精 |
≥200 |
15 |
云木香 |
≥1000 |
16 |
党参 |
≥500 |
17 |
南五味子 |
≥500 |
18 |
蟾蜍 |
≥10000 |
19 |
药用蛇 |
≥10000 |
附件 2
城口县中药材 GAP 创建奖励申报表
牵头申报单位:(盖章) 联合申报单位:(盖章) 联系人:
系人电话: 填报日期:
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口县林业局 202*年*月
基地名称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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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类型 |
□ 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 □ 中药材规范化、规模化、产业化种养植(殖)基地 □ 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服务平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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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地规模(202*年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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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地面积(亩)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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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有中药材品种及规模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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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业务能力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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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基地建设目标(包括但不局限于规模、品种、质量、服务能力等) |
|||
202*年度 |
|
||
202*年度 |
|
||
202*年度 |
|
||
三、基地主要企业基本情况(202*年) |
|||
该基地企业数量(个) |
|
其中,规模以上企业数量 (个) |
|
企业名称 |
主营业务 收入(万 元) |
主要品种 |
占基地该品种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(%) |
|
|
|
|
|
|
|
|
四、基地建设方案概述 (300 字以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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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创建成本概算(逐项说明) (可另附页说明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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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基地管理机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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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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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人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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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 |
|
联系电话 (座机和手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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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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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邮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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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办人 |
|
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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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企业的申报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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盖章 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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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乡镇(街道) 真实性审核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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盖章 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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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审核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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盖章 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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