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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口县中药材 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(试行)

浏览:330次 时间:2023-11-13 10:04:40


为鼓励中药材种养植(殖)龙头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 极创建 GAP 基地,实现中药材“优质、优价、优 ”,根据《国 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国药监药注〔20231 ),《国家药 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22 号)等文件规定,结 合城口实际,制定本扶持办法。

一、奖励扶持对象

(一)成功创建城口县中药材 GAP 基地的市场主体;

(二)与成功创建城口县中药材 GAP 基地的市场主体联结, 按照 GAP 操作规程种养植(殖)中药材,产出药材经检测机构 检验合格,且被联结的市场主体收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。

二、奖励扶持品种

本办法优先适用于《城口县中药材 GAP 基地创建实施方案 2023-2025 年)》明确的 19 个符合 2020 年版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》中药材种属来源的中药材品种,其他的城口优势中药 材品种,可由市场主体提出创建申请,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 量发展工作专班审定后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三、奖励扶持原则

按照“先建后奖、不建不奖 ”原则,对 GAP 基地创建主要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奖励扶持,每个基地的奖励资金总量不得 超过 GAP 基地创建投资额度的 30% GAP 创建投入奖励主要 包括:硬件建设环节包含溯源系统硬件、设备配件、生产技术 规程、基础设施改造等投资;管护环节包含种植管护、GAP 系维护、专家评审等投资)。

四、奖励扶持内容

(一)硬件奖励

根据不同种养植(殖) 品种及其基础规模(详见附件)、 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性质,给予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一次性 奖励,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:

1. 对符合 GAP 基地创建标准,且自建标准化产地初加工 厂房并通过验收的申报主体,给予一次性奖励,单个基地奖励 不超过 40 万元;

2. 对符合 GAP 基地创建标准,与其他 GAP 基地共享标准 化产地初加工厂房并通过验收的申报主体,给予一次性奖励, 单个基地奖励不超过 32 万元;

3. 创建成功的 GAP 基地,后续年度轮作新品种中药材, 通过验收的,仅对新品种中药材种养植(殖) 操作规程,给予 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,单个基地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。

(二)管护奖励

《城口县中药材 GAP 基地创建实施方案(2023-2025 年)》 明确的生长周期大于 1 年的中药材品种,按照每个基 10 万元/年的标准,对基地管护主体进行奖励,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。从药材采收当年起,不再给予奖励。


(三) 带动奖励

按照《城口县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》执行。 

五、奖励期限

2023 1 1 日后建成的中药材 GAP 基地。

六、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及保险扶持

按照《城口县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 政策》执行。

七、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流程

(一)主体申报

申报中药材 GAP 基地建设的中药材生产单位,应参照《国 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 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22 号)要求和国家 药监局核查中心发布的《中药材 GAP 实施技术指导原则》及《中 药材 GAP 检查指南》,向所在乡镇(街道)提起申报,申报材 料均需符合上述规范原则。奖励申报分阶段进行,申报主体须 按程序提供相关申报材料:

1. 硬件奖励申报(申报时间节点:硬件设施建成后)

1 中药材 GAP 基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;

2)城口县中药材 GAP 创建奖励申报表(包括种植基地 面积、与基地规模匹配的人员人数、设施设备、仓储物流、初加工厂房面积)(详见附件);


3)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所用设施设备详细信息,信 息化追溯样板产品;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证明材料(包括土壤、 水源、大气以及重金属、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检测报告等);

4 明确使用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 (包括种、亚种、变种或者变型、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 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;自主进行的优良品种选育应当符合《国 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22 号)相关规定;

5)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、预防措施规程,统一的种植或 养殖技术规程,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,质量检验规程,包 装、放行与储运技术规程;

6)文件管理规程;

7 内审计划;

8)投诉处理、退货处理和召回制度;

9)带动周边就业人员名单。

2. 管护奖励申报(申报时间节点:中药材管护期内,每年 底申报)

1)详细的多年生长周期中药材的管理台账(可在城口中 药材数字 GAP 管理系统调取);

2)按季度填报的 GAP 规范现状自查与创建计划;

3 内审记录和内审报告;

4)带动周边就业人员名单。

(二)审核复核

企业在不同阶段提交的奖励申报材料,都须经过相关单位 进行形式审查、现场核查、合议终评。

1. 形式审查: 乡镇(街道)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, 初审后报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, 由专班对申报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提出形式审查意见;

2. 现场核查: 由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 核定评审专家组,到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,提出现场 核查评价意见;

3. 合议终评: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合 议终评专家组,根据技术审查、现场核查意见给出核定结果, 报县政府审定。对经现场核查不符合中药材 GAP 基地建设指导 与核定标准的,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本次 GAP 基地创建资格。

(三)奖励资金兑付

1. 硬件奖励:基地硬件建设通过验收合格并公示 7 个工作 日后,按程序兑付给创建申报主体。

2. 管护奖励:基地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,核查合格并 公示 7 个工作日后,按程序兑付给创建申报主体。

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项目虚报、套取、截留和挪用扶 持资金,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,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

八、管理机制


(一)各中药材 GAP 基地所在乡镇街道要定期检查 GAP 基地台账和档案建立情况,要配合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, 做好与农业、林业、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,及时准确为基 地提供中药材种植、养殖等指导服务。

(二) 中药材 GAP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,城口中药材产业高 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专家、行业协会不定期对不同种养植(殖) 基地上传到追溯平台上的批次生产记录进行核查,并且根据追 溯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基地评价,必要时,进行现场指 导与核查。对已核定的基地,有下述情况之一的,取消其资格:

1. 提供虚假申请核定信息的;

2. 有偷、骗税等行为的;

3. 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的;

4. 基地管理数据严重缺乏和不合格的;

5. 在环保等方面有违法、违规行为,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;

6.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品的;

7. 违法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(三)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加强奖励资金 的审核及拨付管理,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。

(四)创建市场主体应与带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中药 材保底收购协议,按照收购当期市场价收购中药材;若当期市 场价格低于保底价格时,以保底价格收购中药材。

(五) 不诚信市场主体/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机制。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中药材的市场主体,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售卖中 药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,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 班查实后,3 年内不得申报创建中药材 GAP 基地

九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附件:1. 中药材 GAP 基地创建规模基准表

2. 城口县中药材 GAP 创建奖励申报表


附件 1

中药材 GAP 基地创建规模基准表

序号

品种

基地规模 (亩//只)

1

淫羊藿

≥500

2

灵芝

≥20

3

独活

≥500

4

连翘

≥1000

5

川贝母

≥100

6

天麻

≥100

7

石斛

≥200

8

黄柏

≥500

9

杜仲

≥500

10

厚朴

≥500

11

玄参

≥200

12

川牛膝

≥200

13

大黄

≥300

14

黄精

≥200

15

云木香

≥1000

16

党参

≥500

17

南五味子

≥500

18

蟾蜍

≥10000

19

药用蛇

≥10000


附件 2

城口县中药材 GAP 创建奖励申报表


牵头申报单位:(盖章) 联合申报单位:(盖章) 联系人:

系人电话: 填报日期:

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口县林业局 202**


基地名称

基地类型

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

中药材规范化、规模化、产业化种养植(殖)基地

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服务平台

一、基地规模(202*年)

占地面积(亩)

现有中药材品种及规模

基地业务能力

二、基地建设目标(包括但不局限于规模、品种、质量、服务能力等)

202*年度

202*年度

202*年度

三、基地主要企业基本情况(202*年)

该基地企业数量(个)

其中,规模以上企业数量

(个)

企业名称

主营业务

收入(万 元)

主要品种

占基地该品种主

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(%


四、基地建设方案概述

300 字以内)

五、创建成本概算(逐项说明)

(可另附页说明)

六、基地管理机构

机构名称

负责人

联系人

联系电话

(座机和手机)

传真

电子邮箱

督办人

联系电话

七、企业的申报意见

盖章

年月日

八、乡镇(街道) 真实性审核意见

盖章

年月日

九、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审核意见

盖章

年月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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